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 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124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
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公司拟选举朱业胜先生、朱绍卿先生、
朱敏先生、范燕君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生效还需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其任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将在公司股东会上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二、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公司拟选举章棽涵女士(简历附后)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章棽涵女士的任职生效还需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任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此次补选立董事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天大学工程硕士,清华大学CIMS中心EMBA,正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化工部北
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2003年起就职于本公司,现任公司终身名誉董事长。
朱业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8,896,04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6.86%;与公
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条件。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朱绍卿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朱绍卿先生为朱业胜先生之子。朱绍卿先生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优艾智合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朱敏先生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30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
职于抚州市临川区区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范燕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
证。曾就职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
海鲲律师事务所、省广先锋(青岛)广告有限公司等单位。
章棽涵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