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奥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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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等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
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登记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
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十四)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
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策划重大事
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
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
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
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
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
属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
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下属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
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下属公司。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采取必
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
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通知公司及
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
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
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有关信息的,公司将按情节
轻重区分情况对不同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等相应的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
处分。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
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
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监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以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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