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解任或者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任、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
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
动离职。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
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
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前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
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公司审计
部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
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
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
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
未按前述承诺及说明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以及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等因素综合确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
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
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
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
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追偿其离职前3年内获得的奖金、股
权激励收益等。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
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
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