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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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69        证券简称:欧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1
债券代码:127098        债券简称:欧晶转债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的数量为 108,504,85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6.3921%。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总股本为 103,069,219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81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3,435.6407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71 号)同意,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欧晶科
技”,证券代码为“001269”,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37,425,626 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九次会议,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实施了 2022 年度利润分配,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68,712,813.00 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92,395,876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8 号)同意注册,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700,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47,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欧晶转债”,债券代码“127098”。“欧
晶转债”自 2024 年 5 月 30 日进入转股期,截至目前,“欧晶转债”累计转股
   截至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192,411,494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总股本的 56.3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情况及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2 名,分别为:余姚市恒星管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余姚恒星”)、华科新能(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科新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公司上市后,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如下:
   (一)首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自欧晶科技首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欧晶科技股份,也不由欧晶科技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2)首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欧晶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首次发行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公司所持欧晶科技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
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欧晶科技股份,也不由欧晶科技
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
欧晶科技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
无条件归欧晶科技所有,欧晶科技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
接向欧晶科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
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
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对于本公司在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持有的欧晶科技股份,本公司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首次发
行前直接持有的欧晶科技股份。
  (2)本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欧晶科技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采用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公司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公司保证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欧晶科技予以公告。
  (3)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欧晶科技股份。本公
司减持欧晶科技股份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4)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
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a)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c)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
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
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
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对于本人在首次发行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首次发行前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采
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
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
束措施:(a)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
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b)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之日
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c)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的收益
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
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欧晶科技首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
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
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
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公司完全
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之前,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欧晶科技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公司所有,因此给欧晶科技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欧晶科技或投资者进
行赔偿。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欧晶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
欧晶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有);
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支付的薪酬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
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四)其他承诺
  本公司自所持欧晶科技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即 2025
年 9 月 30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公司持有的欧晶科技
股份,上述承诺期间内,如因欧晶科技发生资本公积转增、派送股票红利、配股、
增发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前述不减持承诺。
  (五)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公司上市后所作承诺一致。
良、张敏、徐彬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
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动过程中股东后续追加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08,504,85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为 56.39%。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2 名,为法人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股)
       华科新能(天津)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
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相关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
               本次解除限制前                                  本次解除限制后
                                         (股)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增+/减-
               (股)         (%)                          (股)        (%)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108,504,856         56.39       -108,504,856            -          -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192,411,494     100                  - 192,411,494         100
      以上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次首发前限售股解除限售事项,实际变动结果以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出具了核
查意见,具体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
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应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
保荐机构对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六、备查文件
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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