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福达合金”)拟以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所持有的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2.61%股权(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
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
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召开董事会之日前
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赵建闯 王 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