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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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福达合金”)拟以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达电子”)52.61%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
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进行
了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
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
在法律障碍。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福达合金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赵建闯                 王   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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