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福达合金”)拟以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达电子”)52.61%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
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进行
了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
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
在法律障碍。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福达合金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赵建闯 王 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