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援引本公司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的
同意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本次福达合金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出具了《国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本公司同意上市公司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援引本公司针对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并对本公司出具的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援引本
公司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赵建闯 王 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