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充分讨论与分析,现
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数量、授予日
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
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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