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正川医药包装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等对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及本制度和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事件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有效衔接的机制,确保重大事件履行合法的审批程序、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或信息,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制度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事项或信息。本制度所
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
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
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
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
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
重庆证监局。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具有决策权;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
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
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五)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
构、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
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
露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董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长,董事
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总经
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
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
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
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证券部意见,并按照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
的董事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五)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四章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
关内容。若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应
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六)各部门、下属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七)为公司路演推介或组织投资者、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公司各部门应配
合证券部共同解答来自国内投资者已经提出或可能提出的各类问题,供公司领导
参考;
(八)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
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九)证券部应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收到监管机构来函的当天,将
需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下发各相关部门和子公司。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事
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
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
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
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
净资产。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
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
等。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
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
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
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
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
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
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
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
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
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工作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1)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定定期报告;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照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定期报告公告内容。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2)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检查;
(3)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对临时报告进行审阅修订;
(4)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确认;
(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上条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拟发
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文件上报证券部,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
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部就重大事件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相关
部门将拟上报的信息资料起草相关的议案文件,提交证券部审核;
(三)如需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将有关文件送达董
事审阅,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
(四)不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
报告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审核;
(五)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述披
露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公司可依据已披露的公开
信息,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遵照《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
展。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工作部门,并
负责在公司接受监管机关问询或求证媒体报道等情况下,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索
取相关信息,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内幕信息的归集、保密、披露程序
第四十八条 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均为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下列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条 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报告等相关文件时,公司工作人员
应注意保存相关文件及参考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及
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及时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材料准备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保
密原则。直接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三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及信息披露资料的提供部门及单位负责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以信息披露审批表的方式记录和保管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
第九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董事会、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给予撤换。公司内
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警告、降职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自本制度生
效之日起,原《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
动废止,修改时亦同。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