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上述激励对象均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
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
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
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