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申新材: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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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
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保护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
“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
(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
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
  (二)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其他人员。
  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
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进行重大信息搜集、披露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
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本制度下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
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
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做出决议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及定期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
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交易
类型包括: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
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
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
义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关联交易类型:
     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保除外);
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
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的。
     (八)其他重大事件:
  (九)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议;
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第一时间向
公司董事长报告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且在重
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该进展情况,并告知
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
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
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
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董事长应第一时间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督促董事会秘书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对于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组织公司有关方面
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一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通报批评、
警告或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
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
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事项起 2
个小时内。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
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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