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京商旅 公告编号:2025-055
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数量:52,800 份
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商旅或公司、上市公司,曾用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十一届十四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审议通过了《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披露了《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公告。
名单。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
会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宁国资委考〔2021〕268 号),原
则同意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
案》,确定以 2022 年 2 月 17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0 万份
股票期权,授予价格 4.85 元/份。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
益失效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的 181 万份股票期权因未能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
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期内退休离职激励对象及公司业绩考核
未达标导致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对应的合计 264.25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
注销,并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和《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共有 29 名激励对象符合行
权条件,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250,325 份,并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
考核期内 3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离职而不再符合行权条件的合计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及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第三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对应的合计 2,097,8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二、激励对
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五)条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
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尚未行权。行权期内,公司有
一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剩余的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 52,8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待股票期权注销完毕后,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变更为 28 名,可行权股票期权
数量将由 2,250,325 份减少为 2,197,525 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内有一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52,800
份股票期权,符合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规定,同意本次注销
股票期权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变动情况,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