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
              ,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
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的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如有,下同)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收购人;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八)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法》规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十六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其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重大信息):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提供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5)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六)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未达到前项标准或者没有
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九)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二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二)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部
门及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披
露信息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暂缓
披露或者免于披露相关信息: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
法规的;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
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
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
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履
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并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单位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总部各部门
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报
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
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其他法定
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十三条 公司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
网站及刊载报纸。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
采访、调研。
  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证券部负责协调。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对于对方超
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证券部负责接待、答复。
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已公告的内容。
            第六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
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长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认为特定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
应及时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五十四条 经审批确认属于应当暂缓、豁免的有关信息,经董事会秘书登
记后,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登记事项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对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
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
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
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
报批评、警告或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
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山东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
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山东证监局等单
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
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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