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7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5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 38,599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9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52,080.06 万元,
扣除各项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11,888.0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40,192.00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1]230Z029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授权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1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
仅用于公司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同时,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
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司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的
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户 账户余额(元)
安徽华塑股份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定远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
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账 号 为
_175283586287_,截至 2025 年 9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浩、杨昀凡、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