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湘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66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股份”或“公司”)拟通过向上海大智
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换股
吸收合并大智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
定,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
的回报,公司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采用湘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大智慧的方式,即湘财股份将向换股对
象发行 A 股股份,作为向其支付吸收合并的对价。截至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湘
财股份持有的大智慧股份以及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大智慧股份将
直接予以注销,不参与换股,湘财股份亦不就该等股份支付对价。
本次吸收合并后,大智慧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湘财股份作为存续
公司将承继及承接大智慧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
切权利与义务,并相应对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内容予以变更。
二、本次交易对存续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湘财股份经审计的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或审阅的 2025 年
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存续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交易前 交易后
(实际) (备考) (实际) (备考)
营业收入(万元) 114,402.87 151,133.54 219,210.27 295,741.91
净利润(万元) 14,074.13 12,867.92 10,578.59 -9,076.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5 0.03 0.04 -0.0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5 0.03 0.04 -0.02
注:上表中备考数据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
根据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后公司的当期每股收益将有所下降,但本次交
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业务规模将得到提升,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增强。
三、应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应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以
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规
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系,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同时,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工
作需要,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上述制度的制定与实
施,保障了公司治理的规范性。
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持续推进《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建设与
实施,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
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持续接受独立董事
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公司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
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
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
要求,在《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分红的决策程序、决策机制和具体
分红比例。上述制度的制定完善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湘财股份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他方式损害湘财股份利益;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湘财股份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意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并发布的有关规定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新湖控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湘财股份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湘财股份的利益;
给湘财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伟先生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湘财股份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湘财股份的利益;
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