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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同方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皆军、许伟伟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09 月 2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等相
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
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
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
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09 月 09 日通过上交所网站与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议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同时披露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聘 2025 年度审
计机构的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告》《同方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文件。其中,《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09 月 25 日下午 13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 1 号清华同方科
技大厦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韩泳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
日的 9:15 至 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
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
露的一致。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证实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
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 1 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 1,060,740,60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1.6610%。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47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0,116,50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182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交所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中小投资
者”)共计 1,47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0,116,5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182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现场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
在现场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选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表决意见 占出席会议股东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代表股份数(股)所持有表决权股 代表股份数(股)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
同意 1,194,691,772 99.4865 133,951,167 95.5998
反对 4,896,977 0.4077 4,896,977 3.4949
弃权 1,268,364 0.1058 1,268,364 0.9053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表决意见 占出席会议股东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代表股份数(股)所持有表决权股 代表股份数(股)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
同意 1,195,281,828 99.5357 134,541,223 96.0209
反对 4,493,885 0.3742 4,493,885 3.2072
弃权 1,081,400 0.0901 1,081,400 0.7719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三: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同意 1,183,969,844 98.5937
反对 15,550,905 1.2949
弃权 1,336,364 0.1114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四:关于修订《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代表股份数(股)
(%)
同意 1,184,064,740 98.6016
反对 15,391,808 1.2817
弃权 1,400,565 0.1167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五:关于修订《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代表股份数(股)
(%)
同意 1,181,990,034 98.4288
反对 17,381,108 1.4473
弃权 1,485,971 0.1239
表决结果 通过
四、结论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所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