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主要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配合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
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九条 因工作原因而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对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告知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各项保密义务和责任,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董事会报备。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
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对其按照内幕信息
知情人予以登记管理,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
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
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在第
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违反本制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
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
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独立财务
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
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
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生效之日起,
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