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受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泰高新”或“公司”)股东郭鸿江(以下简称“出
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蒙泰高新首发前股份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
(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减
持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 16
号》”)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
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兴业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兴业证券组织实施本
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兴业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
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
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兴业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
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兴业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
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郭鸿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4452021973********。
利受限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指引第 16 号》第七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本所《减持指
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
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兴业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蒙泰高新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
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蒙泰高新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均高
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
(3)蒙泰高新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均高
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三、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对出让方身份证明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出让方进
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
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
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
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
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综上,兴业证券认为:郭鸿江符合参与本次蒙泰高新股份询价转让的条
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组织券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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