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5-073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事项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
“嘉必优”)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树伟、董栋、肖云平、王
修评、靳超、史贤俊、上海帆易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睿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欧润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国药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东证
瑞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鼎石汇泽生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圣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上海欧易生物医
学科技有限公司 63.2134%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
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以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针对本次交易
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嘉必优董事会对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
卖股票的自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
(2025 年 3 月 5 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2025 年 8 月 29 日)
(以
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其他经判断需要确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人员;
(七)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嘉必优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范围内
相关方出具的《关于买卖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以下简称《自查报告》),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单位:股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 2025 年 8 月
名称 知情人身份 交易期间
股数 股数 29 日结余股数
上市公司控股 2025 年 3 月 5 日至
徐青 45,300 62,600 0
股东监事 2025 年 8 月 29 日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徐青已出具自查报告及《承诺函》,
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获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在上述自查期间,除嘉必优公开披露的公告外,本人并不
知悉嘉必优本次重组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嘉必优本次重组的其他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嘉必优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
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嘉必优股票的行为。
(4)本人承诺前述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
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
务顾问,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股份变动数 截至 2025 年 8 月 29
核查期间 部门 业务类型
量(股) 日结余股数(股)
证券买入 2,800
证券衍生品
证券卖出 72 0
投资部
证券买入 564,338
权益客需部 15,933
证券卖出 555,191
股份变动数 截至 2025 年 8 月 29
核查期间 部门 业务类型
量(股) 日结余股数(股)
国泰海通资 证券买入 259,019
产管理有限 38,118
公司 证券卖出 220,901
国泰君安国 证券买入 93,615
际控股有限 4,070
公司 证券卖出 89,545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国泰海通作出如下声明: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
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
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
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
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嘉必优股票的行为。本公司
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嘉必优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
为。”
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
及承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
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
及承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
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核查范围内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以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
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法律顾问认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况
外,本次自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在上述披
露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关承诺内容属实的前提下,上述披露主体买卖
嘉必优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