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5-067
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相关事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一)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项思英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
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股东大会表决权。
(二)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5 年 4 月 19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
议。
(四)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关于
(五)2025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5 年 5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
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
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情形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5 年 9 月 22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符合资格的 14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35.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69 元/
股。
四、本次预留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5 年 9 月 22 日。
(二)授予价格:4.69 元/股。
(三)授予数量:35.60 万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定向增发 A 股普通股。
(五)授予人数:14 人。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公司总股
类别
(万股) 的比例 本的比例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岗位、业务/技术骨干、
关键岗位员工(预留授予合计 14 人)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
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
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
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八)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
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业绩考核每
年对应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
年度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业绩考核
归属安排 考核年度 目标值(An) 触发值(Am)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100%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80%
第一个 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归属期 25.3亿元 23.0亿元
第二个 公司2026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公司2026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归属期 29.9亿元 27.6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准,详见公司披露的年度
报告。
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触发值(Am)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九)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各归属期内,根据激励对象相应的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期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B级及以上 C级 D级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100% 60% 0%
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激励对
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但未能归属的部分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可递
延至下期。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2.30 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1 年、2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28.98%、25.26%(深证综合指数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2.82%(公司所属申万行业“公用事业-燃气Ⅱ”最近 1 年的
年化股息率)。
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35.60 万股,产生的激励成本将根据本
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
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
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
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
以上股东。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 2025 年 9 月 22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资格的 14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技术骨干、关键岗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
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综上,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首华燃气
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