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以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及总经理助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占多数,且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禁止性情
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间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
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但该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递交董事会生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股权结构和发展状况对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及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职责,并就下列事项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公司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
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可以采
取电子邮件、电话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
及通知日期等。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现场与通讯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现代通讯
方式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
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应至迟
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
(二)被委托人的姓名;
(三)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
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四)委托书签署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委员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会议决议形式报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或其直系亲属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