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需要,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保证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
策中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山东圣
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负责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的战略制定及管理,指导并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工
作的有效实施,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
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
踪。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禁止性情
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
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
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履行职务或
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递交董事会后生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组织制定/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中长期规划等并监督其
实施,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风险及机遇;
(五)审阅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研究后,应形成会
议决议连同相关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
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可以采
取电子邮件、电话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
及通知日期等。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现场与通讯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现代通讯
方式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
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应至迟
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
(二)被委托人的姓名;
(三)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
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四)委托书签署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非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
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委员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会议决议形式报
告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或其直系亲属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