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
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出资企业(以下
统称权属企业)。其中,权属企业是指公司独资或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
例合计超过 50%的各级权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通过股
东协议及章程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经营决策的各级权属企业。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聚焦主业。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符
合公司功能定位、发展战略、投资方向和经营发展目标;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
主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风险业务投资和低端低效产业投资。
(二)能力匹配,审慎稳妥。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
投融资能力相适应,与公司管理能力、行业经验、技术、人才等要素储备和抗风
险能力相匹配,防止片面追求规模,急于求成。
(三)履职尽责,程序规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投资监管规定,
强化系统论证、风险评估及防控,严格执行投资程序,确保决策程序规范严谨,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四)创新驱动,效益优先。立足产业链薄弱环节加大科技创新项目投资,
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布局未来产业;遵循价值创
造和市场化理念,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
第二章 投资的一般规定及权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股权或无形资产等作
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对公司投资事项进行审批,经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投资事项进行审
批。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经理层审核、批准。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额度不足股东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 投资的事宜若涉及关联交易,则应符合并优先适用《关联交易规则》
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一般包括立项审查、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计评
估、项目审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及跟踪管理等环节。
第十条 投资立项阶段指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收集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对项目投资方案、投资效益、退出方案及风险防
控等进行初步分析,论证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是否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
力。
第十一条 尽职调查及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对投资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必要
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作为拟
定投资方案、确定投资对价或者签署投资协议的参考依据。公司指定专门机构对
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审查及投资决策阶段主要由公司相关部门对项目方案进行
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四章 投资的管理与监控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决策通过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审批确定的投资方案
开展实施工作,做好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公司对投资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控
制应实行全过程监督和跟踪,做好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决策后,发生重大事项变化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
履行再决策程序,该等情形包括不限于:
(一)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环境、资源等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
项目停止或暂缓实施的;
(二)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 2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
原概算 20%(含)以上;
(三)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
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四)投资地、投资主体、投资内容及投资规模出现重大调整或完成时限预
计严重超期;
(五)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六)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
(七)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造
成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风险全过程管理体系,完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健全投资风险管控模式,强化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内外部风
险环境变化,动态评估项目风险,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规避或减少潜在
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投资项目存续期间发生以
下任一情形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履行报告程序:
(一)投资项目实施条件和环境发生变化,或出现分析论证过程中未发现的
问题,导致投资收益明显低于预期收益的;
(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三)投资合作方、投资标的或其关联企业发生交叉违约、担保垫款等违约
行为;
(四)投资标的或关联企业出现重大舆情,包括诉讼、罚款、查封等法律信
息;
(五)投资标的经营、财务数据或指标出现重大异常,可能影响偿债能力;
(六)投资标的发生股改、上市、重大估值变化等;
(七)投资标的企业或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环保风险或事件;
(八)因不可抗力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造成
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九)项目审批决策后一年内未能实施的;
(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第十七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收回投资:
(一)按照章程、投资协议规定,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清算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运营的;
(四)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的其他必要情形。
第十九条 对于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
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由纪
检部门按上级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