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建化: 青松建化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2 20: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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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优化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对被提名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 1 名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
理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总经理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新聘总经理的人选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于
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
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知、议案材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
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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