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智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2 19: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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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切实保护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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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
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
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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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
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
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
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审批。募集资金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联签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使
用申请,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中心审核,并报证券部审核后再报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联签后执行。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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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
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
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八)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豁免履行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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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原则上
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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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
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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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
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
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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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
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
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
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
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专
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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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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