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保
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
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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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
情形,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
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独立董
事委员辞职将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委员产生之日。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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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
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
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规定以及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
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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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约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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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会议通知期。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传真、信函、电
子邮件等)进行通知,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二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
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
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
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第三十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提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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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
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
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对每项会议议题所
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
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
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
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委员的表决意向为赞成、反对或弃权。记名投票表决时,
出席会议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进行表决。未做选择或同时选择两个
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有权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有关
委员弃权。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出席会议委员表决完成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及
时收集委员选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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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其他情况下应当至迟在表决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
果。
第三十九条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表决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和建立书面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成
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未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
不得对已生效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当于会议
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
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
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
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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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战略委员会会议
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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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