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
券投资活动,确保公司资金财产安全,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
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
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含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
基金或资管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固定收益类或者
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
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
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
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
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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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证券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证券投
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由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证券部组成,作为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机构,负责证券投资
项目的投前研究、投资计划拟定、投资产品筛选、投资决策的实施、调整、投资
风险监控等证券投资业务主要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和账户管理,包括资金的
筹集、调拨使用和日常管理、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的收回,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的开设、年审、注销等。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进行证
券投资业务,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由证券部负责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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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
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或收益不合理地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相关损
失予以补偿。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
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
露
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