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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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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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
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会议
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五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
微信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并召集、召开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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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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