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
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请、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
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应当
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免除公司债务的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披露
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一年;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其章程或
者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
两款规定。
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第十条 公司下列涉及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
(二)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
(三)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上市公司使用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
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除外;
(四)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涉及
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二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在第十条、第十一条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公司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 股东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
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
回避请求,如有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
应回避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
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
结果分别记录。股东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股东身份后确定
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
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
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
联事项作简要介绍,再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关
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
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
份的比例之后再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四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称“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连续 180 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
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
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股东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亦应遵守《公司章
程》项下关于提名人数限制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执行。
提名人应当提供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简历、基本情况及其他必要的
资料)。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接受提名、承诺其向
提名人提供并同意公开披露的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以及保证在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的书面承诺。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或代理)股份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
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节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四章 休会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书、
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
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
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
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