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车业: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0 0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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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
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与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
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一)对于第五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条第(一)项
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
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
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
适用关联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
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
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
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
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关联
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决议通过。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拟订,并报
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任何条款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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