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行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
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
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根据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
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
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应当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应当在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
(一)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
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随附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其签署的书面保密承诺等材料一
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信息披露暂缓
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董事长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
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入档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有关的审批、登记等材
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
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或者利用暂缓、豁免
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
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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