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公司设立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
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订相应的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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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
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
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
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将其
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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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
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行为。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进行披露: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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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
且超过 1 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但《公司章
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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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七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
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提议人直接向董事长报送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的,应同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正式稿后 10 日内,发出通知并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的通知及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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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按本规则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
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
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
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
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
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所有参与者始终能相互倾听的其他电子视听装置进
行,且董事或其代表通过上述装置出席会议应被视为该董事或其代表亲自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并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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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载明相关内容。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第二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
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
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
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章 董事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表决时每位董事只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和书面等
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时,如果董事在会议上不能对会议
决议即时签字,应当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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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果
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董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时,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
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签字同意的董事一经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人
数,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
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
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九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公司全体
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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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董事会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三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应根
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三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拟订
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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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全体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
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
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
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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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决议的公告与执行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根据《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相关人员予以纠正,相关人员若不
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第八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少
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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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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