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8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9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9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
任意时间。
二届董事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3 人,代表股份 108,211,61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9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3,076,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02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9 人,代表股份 15,134,7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670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1 人,代表股份 15,140,42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9 人,代表股份 15,134,72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6706%。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7,456,58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9842%;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改制度名称为《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7,457,22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86,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9730%;弃权 1,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7,457,22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86,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9730%;弃权 1,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7,456,12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84,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9802%;弃权 1,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提案 2.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7,449,12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77,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5.0264%;弃权 1,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提案 2.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7,449,82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78,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5.0218%;弃权 1,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提案 2.0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7,458,42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87,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9663%;弃权 1,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提案 2.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7,458,22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87,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9663%;弃权 1,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提案 2.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7,458,42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87,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9663%;弃权 1,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7,893,2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22,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4115%;弃权 104,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
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
票。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7,893,2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22,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4115%;弃权 104,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
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
票。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7,893,5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22,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2781%;弃权 124,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
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
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琦雨、李翼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