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5)第302号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德明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沈琦雨律师、
李翼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载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
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于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
号新一代产业园1栋24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至9:25,
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表决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虎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3人,代表股份108,211,61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94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93,076,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23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259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15,134,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6%。
(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61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5,140,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31%。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与截至2025年9月16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
号码等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456,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同意14,3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5.0132%;反对754,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984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457,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386,0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174%;反对752,92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30%;弃权1,46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7,457,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386,0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174%;反对752,92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30%;弃权1,46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7,456,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384,9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101%;反对754,02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02%;弃权1,46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07,449,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377,9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39%;反对761,02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64%;弃权1,46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07,449,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378,6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85%;反对760,32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18%;弃权1,46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07,458,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387,2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53%;反对751,92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3%;弃权1,260股(其中,因未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07,458,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387,0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40%;反对751,92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3%;弃权1,46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07,458,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387,2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53%;反对751,92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3%;弃权1,26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893,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4,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同意14,822,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7.8972%;反对213,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4115%;弃权104,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893,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4,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
其中,同意14,822,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7.8972%;反对213,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4115%;弃权104,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89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2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822,35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92%;反对193,512股,占出席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1%;弃权124,56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2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
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
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情况和合并表决情况
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一致,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
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司法》《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沈琦雨
李 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