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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8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30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
发出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
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9日下午15时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
路766号福园15号楼二层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钧昱先生主持;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9:15-
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3,416,612,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422%。上述人员均为本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认证进行身份认证。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
司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投票结果统计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1,818,168股,占有表决
权公司股份总数的1.2432%。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29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488,430,212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60.3854%。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
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
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
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以及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480,566,48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480,000,38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478,808,18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477,804,78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465,417,5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8,067,38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1.6173%;反对22,058,78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2061%;弃权953,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1.176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