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帕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专项现场核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9 18: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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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现场核查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以及虚增营业收
入、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事项进行了专项现场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现场核查基本情况
   经公司自查确认,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具体
情况如下: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于 2025 年 6 月出具的《资金占用情况
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通过供应商占用公司资金 14,142.00 万元,占用
销售货款 4,991.88 万元,合计占用公司资金 19,133.88 万元。2025 年 9 月 8 日,
公司公告已获悉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张宝作出逮捕决定。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48 号),浙江证
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帕瓦股份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少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
在建工程、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 2023 年年报及 2024 年一季报、
半年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2025 年 9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
        (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30 号),张宝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其送
达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31 号),公司及张宝因涉嫌信息披露
达的《立案告知书》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张宝立案。
   保荐机构获悉上述事项后,于 2025 年 4 月 7 日至 11 日、5 月 6 日至 9 日、
就上述事项对帕瓦股份进行了持续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有保荐代表人李欢、
解林等。
  二、本次现场核查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获取的现场核查资料和证据
  本次现场核查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获取的现场核查资料和证据如下:
行账户流水及上市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了解
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具体情况、相关整改的情况等;
付款凭证及附件等;
行网络核查;
价准备的具体原因、虚增在建工程、资金占用及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原因、经过
和涉及金额等事项;
算过程。
  三、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及公司整改措施
  通过本次专项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
项以及虚增营业收入、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事项。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整改措
施如下:
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
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严格的准入与资质审核
  对供应商(特别是大额、关键供应商)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核实其营业执
照、资质证书、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股权结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2)关联方的识别与披露
  建立并维护详尽的关联方清单。要求采购人员、业务人员主动申报与供应商
的潜在利益关系。在供应商准入时强制进行关联关系核查和声明。
  (3)资质动态管理
  定期(如每年)复审现有供应商资质,确保其持续符合公司要求(如资质证
书有效期、经营异常情况)。
  (1)合同模版标准化
  使用经法务审核的标准合同模板,明确约定付款条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
付款时间、发票要求、银行账户信息等)、价格机制(固定价、浮动价公式)、交
付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
  (2)合同审批流程优化
  所有采购合同(特别是非标合同、大额合同)必须经过采购、法务、财务、
相关业务部门及相应管理层的多级审批。重点审核价格条款、付款条款及关联关
系披露。
  (3)合同登记与存档
  所有生效合同必须在系统中登记关键信息(编号、金额、有效期、关键条款),
并将完整电子/纸质合同存档备查。
  (1)在 ERP 系统中实现采购订单、供应商发票、入库单/服务验收单的自动
匹配校验。匹配成功是发起付款的必要前提。
  对于系统无法自动匹配(如服务类)、价格超出 PO/合同、容差外差异、新供
应商首付款等情况,必须进行人工重点审核。
  (2)独立、多层的付款审核:
  付款申请的创建、审核、批准、执行(操作网银)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付
款操作员不应有创建供应商或修改主数据的权限。
  付款审核人员需独立验证:
  a、发票真实性(必要时可验证发票真伪)。
  b、付款金额与审批通过的应付账款是否一致。
  c、收款账户是否为供应商主数据中经过验证的账户。
  d、付款依据是否齐全有效。
  e、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账期和条件。
  f、是否存在重复付款风险(通过系统检查相同发票号、相同金额、相同供应
商近期付款记录)。
  对大额付款或异常付款,设定更高的审批层级。
  建立独立、保密的舞弊举报渠道(如举报热线、邮箱),鼓励员工、供应商
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举报可疑行为。
  目前,公司已对上述整改措施进行逐项落实。
  四、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经现场核查上述事项后,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如下:
  (一)公司应当督促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及时向公司归还其占用的资金及相
关资金占用利息,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加强
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培训和学习,充分落实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和治理制度,
特别是关于信息披露、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三)公司应当完善相关会计政策、核算流程等财务管理制度,针对公司的
财务工作规范、内控制度执行等财务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公司财
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强化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四)公司应当持续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审计人员配置,加大内
部审计力度,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的内部监督作用,同时加强股
东方在公司合规运行上的外部监督作用;
  (五)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核流程,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在实际执行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
  通过对公司本次专项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以及虚增营业收入、少计提存货跌价
准备等事项,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司法机关及中国证监会后续对相关事项的调查
情况,督促公司充分、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督促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及时向公司归还其占用的
资金及相关资金占用利息,加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合规意识,持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
财务人员培训,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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