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證券的邀請或要約。
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
華虹半導體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1347)
延遲寄發通函
內容有關
(1)主要及關連交易 - 收購協議
(2)建議非公開發行人民幣股份以募集配套資金
及
(3)申請清洗豁免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a)建
議收購事項;(b)建議非公開發行人民幣股份;及(c)清洗豁免(「該公告」)。除另
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延遲寄發通函
誠如該公告所披露,本公司通常須遵照上市規則的規定於刊發該公告後15個營業
日內、且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2 的規定於該公告日期後21 日內(就此而言,即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向股東寄發一份通函,當中載有(其中包括)
(i)建議收購事項、建議非公開發行人民幣股份、特別授權及清洗豁免的進一步詳
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致建議收購事項上市規則獨立股東及收購守則獨立股東之
函件,載有其對建議收購事項、建議收購事項特別授權及清洗豁免的推薦建議;
(iii)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收購守則獨立股東及建議收購事項上市規
則獨立股東之函件,載有其對建議收購事項、建議收購事項特別授權及清洗豁免
的推薦建議;(iv)標的公司的財務資料;(v)資產評估報告;(vi)上市規則及收購守
則規定的若干其他資料;及(vii)股東特別大會通告(「通函」)。
由於需要更多時間落實建議收購事項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補充協議)及擬備載
入通函的若干資料(包括但不限於(i)資產評估報告;及(ii)經擴大集團備考財務資
料)。因此,本公司已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2向執行人員申請徵求執行人員同意將
寄發通函的截止時間延遲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執行人員已表示
願意批出有關同意。
本公司將適時刊發有關寄發通函時間的進一步公告。
警告
完成建議收購事項及建議非公開發行人民幣股份須待若干條件獲達成後方可作
實,且未必會進行。執行人員可能會也可能不會授出清洗豁免,清洗豁免倘獲授
出將分別受(其中包括)有關清洗豁免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獲收購守則獨立股東以
投票表決方式至少75%票數批准,有關建議收購事項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獲收購
守則獨立股東以投票表決方式超過50%票數批准的條件所限。完成建議收購事項
須待(其中包括)執行人員授出清洗豁免並獲收購守則獨立股東批准,完成建議非
公開發行人民幣股份須待完成建議收購事項後,方告作實。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
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華虹半導體有限公司
董事會主席兼執行董事
唐均君先生
中國上海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分別為:
執行董事:
唐均君(董事會主席)
白鵬(總裁)
非執行董事:
葉峻
孫國棟
陳博
熊承艷
獨立非執行董事:
張祖同
王桂壎太平紳士
封松林
董事願就本公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
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所表達的意見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始行作
出,且本公告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足以令本公告所載任何聲明產生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