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云钛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9 0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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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
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管理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管理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七)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八)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九)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十)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四)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   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
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
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及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
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如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
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提供相
应审计报告的,公司可以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
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并可免于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
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适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管理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管理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情形);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
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
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
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
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事前批准即已
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
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
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得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审议豁免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按照证监会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在
证监会及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
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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