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
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
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 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上市规则》中
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
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
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将公告和相
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
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
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
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等为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向交易所报告和接受交易所质询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如不能判断某行为是否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应当向交易所咨询;
(四)公司应当将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开。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
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
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或
临时报告等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等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刊登,同
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内容完全一
致?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
话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
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
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二)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规
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的专项
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
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第14号编报规则规
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第四十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
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
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
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中期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按照本节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
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
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
报告等文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九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
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
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十八条或四十九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
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
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市规则》和/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
《上市规则》相关章节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和/或本制度
规定的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
司的持股比例适用《上市规则》相关章节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虽未达到前述
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和/或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前述各章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并披露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仅
股东会适用)、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六十三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
关内容:
(一) 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
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还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未
来整体业务运行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
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
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
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
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需
经股东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五) 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
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
(六) 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 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
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 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担保或
者其他保证;
(九) 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售所得款
项拟作的用途;
(十)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 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本制度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外,
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
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
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本制度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四)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五) 保荐机构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三) 保荐机构的意见;
(四)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五)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六)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
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
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
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
转移方向;
(七)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
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八)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
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十) 本制度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
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七十三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七十三条规
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七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 裁定书、判决书或裁决书;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
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七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 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六) 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如适用);
(七) 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八) 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九) 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十) 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
(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上述第(六)项至
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部分文件?
第八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 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八十二条 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最近连续两年以上亏损
的,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对前三季度和全年盈
亏情况进行预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修正公告或者业绩快报。
第八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做出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
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 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 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若业绩预告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是否存
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
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
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
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八十八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
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 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四) 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 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九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方案实施公告;
(二) 相关股东会决议;
(三) 登记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
案实施公告?
第九十三条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通过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二) 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 股
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 方案实施办法;
(五) 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
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 派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
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 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
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度中期每股收益;
(八) 有关咨询办法?
第九十四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从下
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 问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函件(如有);
(四) 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 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 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 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七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九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 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 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 回购股份的方式;
(三)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 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 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第一百条 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三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
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
第一百〇三条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
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上述回购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本制度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回购股份预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
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
明;
(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采取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对股东预受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
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等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四条 采用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三)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
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等;
(四)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
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五)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
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六)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
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
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回购股份期间,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三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
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第一百〇六条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
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账户, 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情况及公
司股份变动报告。
公司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等实施情况与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差异的,应当同时在公告中对差异作出解释说明。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
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
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 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 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
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 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
(六) 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
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 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八条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总量2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公司已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
日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
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
施转股的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
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
方法、时间等内容。
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公司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
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
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回售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影响。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
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
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
而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
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
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
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
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八)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九)项情形且可能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
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并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
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
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
易日内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包括对公司的影响、为消除风险已经和将要采取
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直至相关风险消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
作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一)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
保且情形严重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
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
审核意见;
(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一)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
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
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
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度
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
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
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
响。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影响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
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
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
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
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
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
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
第一百三十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做出
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
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分管相关内容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总经理逐级进行审核确认;
(三) 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秘书逐级进行信息披露形式和审核程序合规
性审查;
(四) 董事长签发?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 董事长;
(二) 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 董事会秘书;
(五) 证券事务代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
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直接
责任;
(三)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
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公司总经理班子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五)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
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就任子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同一子
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二)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 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的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
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
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
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
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四)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
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 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
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六)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
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
签名认可,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责任:
(一)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相
关文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
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 当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
料?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
接待机构?
第十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
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事项: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登记
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
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
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
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六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