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的保密管理,有效防控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内
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中国联合网络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联合
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
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媒体上
公开披露。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人员;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其管理统一纳入
公司保密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管理体系。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 公司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
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公司应与聘请的会
计师、律师等第三方机构订立保密条款或制订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
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也不得怂恿或促使他人进行与
公司证券相关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上市地监管机构要求,以书面、口头、
电子通讯等方式,提醒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保
密义务及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等事项。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及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进行确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方式如下: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
件一)。
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应依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进行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由项
目牵头部门于项目启动时组织各参与部门提出项目组人员
名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报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
配合有关登记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公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
附件二)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
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对违反公司规定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对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或
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修订。2022 年 10 月 28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内容相应废止。
附件一:
中国联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姓名
(自然
所在单 所在单位与 接触内幕
人、 职务/ 知悉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
序号 位 上市公司的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信息的原
法人、政 岗位 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人
/部门 关系 因
府
部门)
注1 注2 注3 注4
报送日期:
注 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部门:
内幕信息 接触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息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登记时
序号 知情人姓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所处阶段 登记人
间
名/名称 的原因 时间 地点
注2 注3 注4
部门(或公司)负责人签名: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此表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