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银电力: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8:06:3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 南 金 州 律 师 事 务 所
        ------HUNAN JIN ZHOU LAW 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部级文明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 208 号柏宁地王广场北栋 7-10、19 层
        电话:0731-85012988   传真:0731-85231168   网址:www.hnjzlaw.net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金律非字第 173 号
致: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华银
电力;证券代码:600744,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李超律师、肖红律师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第 1 页 共 9 页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
和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
真实、准确、合法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
证言,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第 2 页 共 9 页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第 5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 年 8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等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第 5 次会议
决议公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8,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
  公司董事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投票方式、网络投票平台、投票时间及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事项等内容,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其中,公告披露的会
议地点为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路 35 号。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 11:00 在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
路 35 号公司本部 A401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学东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一致。
                 第 3 页 共 9 页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同时,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股东也可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
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
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
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366 人,代表股份
数 804,237,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957%。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大会网络表决的股东共 3,364 人,代表股份 25,983,29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7%。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第 4 页 共 9 页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股东或股东授权代
表、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
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需要审议和表决的议案如下:
绩考核结果及薪酬兑现方案的议案》;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议案 1 由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董
                第 5 页 共 9 页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会 2025 年第 4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议案 2-4 由 2025 年 8 月
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以上议案除议案 3 为特别决议议案外,
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3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议案 1、2、4 作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全部议
案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所网络投票
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
式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第 6 页 共 9 页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度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兑现方案的议案》;
  (1)表决结果:同意 797,775,756 股,反对 5,335,020 股,弃
权 1,127,100 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4%。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521,177 股,反
对 5,335,020 股,弃权 1,127,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5.1297%。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合伙)的议案》;
  (1)表决结果:同意 798,911,636 股,反对 4,218,640 股,弃
权 1,107,600 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77%。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本议案无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1)表决结果:同意 792,287,036 股,反对 10,691,040 股,弃
                 第 7 页 共 9 页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 1,259,800 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40%。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本议案无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1)表决结果:同意 798,600,856 股,反对 4,531,720 股,弃
权 1,105,300 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90%。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本议案无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
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3)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
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第 8 页 共 9 页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李 超
张才金
                    肖 红
                     时间: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第 9 页 共 9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银电力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