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派科技: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8: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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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Chippacking Technology Co., Ltd.
                 会议资料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五: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14
  议案九: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议案十一: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
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及《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气
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
议须知:
  一、为保证本次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手续,并请出示股票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文件、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股东授权委托书、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等,
经验证后方可参会。
  二、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
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进行审议、表
决。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股东及股东代表违反上
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五、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到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
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
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
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以
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
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主
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二)回答质询
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三)其他重要事由。
  七、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八、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九、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
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股东会
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
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本次股东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6)。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9 月 26 日至 2025 年 9 月 2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情况
  序号                          议   案
       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派科技”或“公司”)是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经公司自查,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具体方案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
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若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
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梁大钟、白瑛及其关联方梁华特。三
人将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即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5 年 8 月 15 日),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 15,900.00 万元(含本数,下同),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数量为准。
  若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瑛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 50%
(含本数),则梁大钟、白瑛、梁华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瑛控制的公司股
份比例低于 50%,则梁大钟、白瑛、梁华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
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梁大钟、白瑛、梁华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
中国证监会和/或上交所的最新监管规定不一致的,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
规定执行,梁大钟、白瑛、梁华特应根据监管规定相应调整锁定承诺。本次发行
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
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满后,发行对象减持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将按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900.00 万元,扣除
相关发行费用后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
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
定进行调整。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三: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了更好实施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编制了《气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具体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公告
编号:2025-036)。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四: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经
充分论证分析(详见附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
可行性,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具体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五: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15,900.00 万元(含本数),并确定了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经组织有
关部门进行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公司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可行的,有助于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创造更大价值。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
司编制了《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15,9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
行价格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7,900,000 股股票
(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大
钟、白瑛夫妇及其关联方梁华特,发行对象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本次发行
的股票。
  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梁大钟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认购对象
白瑛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梁大钟、白瑛夫妇及其关联方梁华特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
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
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
  依据上述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8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
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者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
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具体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5-041)。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15,9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
行价格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7,900,000 股股票
(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大
钟、白瑛夫妇及其关联方梁华特,发行对象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本次发行
的股票。
  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梁大钟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认购对象
白瑛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梁大钟、白瑛夫妇及其关联方梁华特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
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特定对象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
  具体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5-041)。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八: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就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了《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报告进行审核并出
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九: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
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项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
分析,提出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具体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十:关于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
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
中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便
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
研究论证,特制订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十一: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安排,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发
行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宜。
 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
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
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
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
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
行时间、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数量、
限售期、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
 (2)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
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3)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
对象及其他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发行时机等;
 (4)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
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宜;
 (5)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
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
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6)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如国家法律法规、相
关监管部门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出现变化时,除涉及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监管部门要求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
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调整、补充及终止等相关事宜;
 (7)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
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8)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9)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
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
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1)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难以实施、或
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
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2)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
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3)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宜。以上授权期限为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该授权期限届满前,董事会将根据本
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向公司股东会提请批准新的授权。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十二: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公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并编制了《气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具体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十三:关于提请股东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
瑛夫妇及其关联方梁华特。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10,687.9805 万股,梁大钟直接持有公司 4,579.00
万股股份,通过气派谋远间接持有公司 0.50 万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5%,
系公司的控股股东;白瑛直接持有公司 1080.00 万股,通过公司 2023 年员工持
股计划间接持有 1.75 万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2%,梁大钟、白瑛夫妇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2.97%,超过 50%,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
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本
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梁大钟、白瑛夫妇及其关联方梁华特。
  本次发行完成后,梁大钟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梁大钟、白瑛、梁华特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梁大钟、白瑛变更为梁大钟、白瑛、梁华
特。本次发行后,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瑛、梁华
特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预计上升至 56.21%,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根据上述
规定,梁大钟、白瑛、梁华特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免于发出要约。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认购对象梁大钟、白瑛、梁
华特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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