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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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实施。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日常执行机构。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
要参股公司”)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证券
事务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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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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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
息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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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
股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之
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的负责
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并在证券
事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
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影响公司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事项,在启动前
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的参与人员、知情
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因业务关系确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内幕
信息,提供信息之前应确认是否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提醒其承诺对公司负有
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
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按监管部门相
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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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或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
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的处分。
  就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赔
偿。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或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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