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电力: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00:12:5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 17 日,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提案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下列审查:
 (一)提案人是否具有提交提案资格;
 (二)提案人提交提案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三)提案内容是否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
 (五)提案是否具有具体决议事项;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提案后及时通知提
案人在规定时限内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
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临时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前述会议通知期限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
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除上述方式外,股东会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参加股东会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
网络投票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
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
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
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
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
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以上,或者股东会对该项表决作出决议,股东会就选举非独立董事进
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
表决。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
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
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名董
事候选人;
  (二)选举形式可以为等额选举,也可以为差额选举。在差额选
举时,如两名董事候选人所得股权数完全相同,且只能有其中一人当
选,股东会应对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股权数多的当选;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
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
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
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
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
 第四十二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可在股东会召开前两
日,向会议登记处进行登记。股东在股东会上临时提出发言的,按照
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理。发言顺序按持股数从高到低排列。
 第四十三条 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
围绕本次股东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发言应言简意赅,用语文明,不得重复发言;
 (三)发言人应遵守会场纪律,遵守主持人的主持;
 (四)不得以获取非公开信息为目的的发言。
 第四十四条   对股东在股东会上临时提出的发言要求,会议主持
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股东发言如与本次股东会的议题无关,而是股东欲向公司
了解某方面的具体情况,则建议该股东在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二)股东发言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股东会职权范围
并要求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对公司有关生产经营信息又不涉
及内幕信息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解答;
 (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发言,可拒绝该股东的发言请求。
 第四十五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者其
他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者就
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者提出问题。
 第四十七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四十八条 股东在发言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情形,
会议主持人可以当场制止该发言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回
答问题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条 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于股东
会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审议通过,律师对表决结果发表肯定性的法律
意见后就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后 2 个月内,或者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第五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在合法、合
理、必要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者无需在股东
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
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
具体。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对前条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商
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
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释义
  (一)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二)本规则所称电子签名指符合国家《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
的可靠性的电子签名,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不适用电子签名的
情形除外。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于股东会表决审
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等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明星电力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