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电气: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2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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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3          证券简称:万和电气              公告编号:2025-046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7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7
日上午 09:15 至 09:25、09:30 至 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7 日 09:15-15:00。
号公司一楼(1)会议室
司章程》的规定。
代理人共 8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73,148,8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77.294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743,600,000 股,其中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085,259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
权,故本次股东会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41,514,741 股)。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8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43,252,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3.262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7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70,721,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1,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69,4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3.9168%;反对 52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66%,本议
案获表决通过。
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卢楚鹏
先生、叶远璋先生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9,657,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657,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4017%;反对 21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17%,本议
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9,510,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7,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0.7495%;反对 23,614,9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56%,该比
例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9,510,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7,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0.7495%;反对 23,614,9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56%,该比
例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9,510,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7,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0.7495%;反对 23,614,9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56%,该比
例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9,524,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71,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0.7856%;反对 23,614,9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81%,本议
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9,698,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45,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1.2217%;反对 23,440,9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85%,本议
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9,683,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30,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1.1831%;反对 23,440,9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58%,本议
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9,507,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4,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0.7419%;反对 23,614,9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51%,本议
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9,698,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45,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1.2217%;反对 23,440,9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85%,本议
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9,509,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6,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0.7470%;反对 23,614,9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54%,本议
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9,509,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6,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0.7470%;反对 23,614,9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54%,本议
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9,508,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6,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0.7462%;反对 23,615,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54%,本议
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9,510,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7,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0.7495%;反对 23,614,9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56%,本议
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72,906,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654,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3929%;反对 2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7%,本议
案获表决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 2 名,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50,727,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74,8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3.8004%。
  卢楚鹏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50,709,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57,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3.7566%。
  赖育文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刘文领律师、尹梦岩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
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决议;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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