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万和电气”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
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
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
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广东万和新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万和电气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
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
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万和电气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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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万和电气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万和电气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万和电气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定 召 集 。 2025 年 8 月 27 日 , 万 和 电 气 董 事 会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发布了《广
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十五日。上述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
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
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 号公司一楼(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万
和电气董事长 YU CONG LOUIE LU 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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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7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万和电气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万和电气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万和电气董事会六届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
决定召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万和电气第六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3,148,873
股,占万和电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943%。
分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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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0,721,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1,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7%。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69,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168%;反对 5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77%;弃权 1,901,28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5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
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卢楚鹏先生、叶远璋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9,657,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657,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17%;反对 2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4%;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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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549,510,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7,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495%;反对 23,614,95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06%;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49,510,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7,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495%;反对 23,614,95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06%;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49,510,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7,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495%;反对 23,614,95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06%;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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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49,524,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71,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856%;反对 23,614,95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06%;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49,698,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45,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217%;反对 23,440,95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545%;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49,683,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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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30,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831%;反对 23,440,95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545%;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49,507,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4,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419%;反对 23,614,95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06%;弃权 26,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49,698,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45,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217%;反对 23,440,95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545%;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549,509,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6,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470%;反对 23,614,95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06%;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49,509,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6,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470%;反对 23,614,95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06%;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49,508,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6,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462%;反对 23,615,25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14%;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49,510,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57,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495%;反对 23,614,95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06%;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72,906,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654,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29%;反对 2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71%;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选举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550,727,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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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74,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004%。
表决情况:同意 550,709,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57,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56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和电气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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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胡铁军 经办律师:刘文领
经办律师:尹梦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