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9 月 17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含新聘、续聘、改聘),是指公司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
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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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近 3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
的行政处罚;
(七) 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维护公司信息、
数据安全;
(八)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如下:
(一) 竞争性谈判: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
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最优的
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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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 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 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
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
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
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
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
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确定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及资质要求,并通知公司内审部开
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报送公司内
审部进行初步审查,由该部门整理汇总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
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选聘后,应
当将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审计
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
说明原因;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五)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
约定书,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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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对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并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达成
肯定性意见并拟续聘为下一年度审计机构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报股东会决定续聘,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
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应履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一)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二) 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
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
政策与程序。
(三)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如有两家及以上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如公司采取单一选聘的方式,则可以依据价格透明度、价格
增长幅度、服务内容及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四)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
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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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五) 公司应当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
服务 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
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
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
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
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
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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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或者审计报告不符合
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
报信息;
(四)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
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 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
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公司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
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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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
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
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
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抵触部
分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据以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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