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泰: 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9月17日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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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17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财
       务行为,控制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的重大财务决策是指公司有关重大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财务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 公司年度报告及经营计划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
          损的内容;
       (二) 公司中期报告及经营计划调整方案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
          及弥补亏损的内容;
       (三) 公司关于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的决策内容;
       (四)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关于融资方案的内容;
       (五) 来源于其它途径的各种财务信息。
第四条    重大财务决策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 由财务部负责汇总各种财务决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
          筛选;
       (二) 由总经理、财务总监共同负责对拟财务决策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
          论证,拟定成本收益预算方案,分清轻重缓急,分析拟财务决策
          项目的风险与对策。
第五条    重大财务决策项目由总经理负责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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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2025 年 9 月 17 日修订)
第六条    公司重大财务决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融资方案、
       股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七条    公司筹资决策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 规模适度,确保资金的供应量与需求互相平衡,防止资金短缺与
         过剩;
       (二) 结构合理,既防止负债过多而增加财务风险,又避免负债过低而
         降低股东收益;
       (三) 成本节约,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尽可能降低平均
         成本;
       (四) 时机得当,按照投资时机来把握筹资时机,避免资金的闲置与滞
         后;
       (五) 依法筹资,公司的筹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股利分配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涉及现金股利时,优先关注公司的积累,保证公司的发展对资
         金的需求的同时又兼顾股东的利益;
       (二) 在涉及股票股利时,股本的扩张速度应适度,股本的扩张与公司
         业绩的增长应保持同步,以维护公司股票的社会形象,实现股东
         财富的最大化。
第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由总经理制定提出,经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公司年度财务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提出,经
       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来筹措资金的,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借(贷)款合同的标的余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
       总资产的50%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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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总经理审核;
       (三)董事长审批。
       公司借(贷)款合同的标的余额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总
       资产50%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70%后新增借
       (贷)款合同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
       (二)总经理审核;
       (三)报请董事会审批。
       公司借(贷)款合同的标的余额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总
       资产70%后新增借(贷)款合同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
       (二)总经理审核;
       (三)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批。
       公司签订借(贷)款合同,因签订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借(贷)
       款合同履行审批程序的,可以对借(贷)款合同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总资产的比例,适用前述规定。相关额度的使
       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余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十三条   日常采购合同的审批权限根据采购部岗位权限采用分级审批制度,分别
       经授权人或董事长审核批准,如果日常采购涉及到关联交易,则须履行
       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日常销售由销售部提出报价方案或意向性合同条款,报公司董事长或授
       权人审核批准,如果涉及到向关联方销售,则须履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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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对有关担保事项越权进行决策,或
       者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的,
       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权限与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等资产重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方案或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拟定方案,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各自权限作出决议后
       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不包括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和签订合同的权限与程序按
       照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务决策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
       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抵触部分按后者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据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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