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股份: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19: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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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管理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
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
情形(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
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的制
度。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各事业中心、职能中心、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各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内部信息
上报机制。公司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为该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指定一名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重大信息报告工作联络人,以保证本制度
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发生或拟发生下列交易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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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发生或拟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
  (一)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发生诉讼、仲裁事项,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二)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三)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履行报告义务: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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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财务数
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
益率等。
  第十条      出现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传闻,相关报告义务人应
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
义务: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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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形。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上述需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情形的具体金额标准及报告时限要
求,由公司相关工作细则具体规定。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协调部门,
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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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报告职责。
  专业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信息,公司下属各单位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相关
职能中心报告,同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由下属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
准备,形成本单位的拟报告信息相关文件、资料,由本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字后,
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报告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
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义务人向董事
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除报告义务人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内部重大信息
外,董事会办公室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及时向该事项的责任人或报告义务
人询问该事项的具体情况,相关责任人或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回复,并向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详细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报告义务人在拟报告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负责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时。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
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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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情况;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
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信息的采集、汇总、编制、报审、披露等工作由
董事会秘书总负责。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根据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安排,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下属各单位上报的重大
信息作出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
系了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履
行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6-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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