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健康: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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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信
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
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
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
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十一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
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将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
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
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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